海南:關于印發《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增量獎勵管理,落實《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相關要求,省科技廳制定了《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細則》?,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增量獎勵管理,根據《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省科技管理部門預算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的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匯總,編制資金資助計劃;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資金申請受理、初審、向省科技廳申請、資金撥付、配合省科技廳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含培育庫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標準,按照《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執行。對納入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具體按照《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瓊科規〔2025〕1號)執行。
第五條 研發經費以企業提交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稅務鑒證報告為準,按前兩個年度差值計算增量,并參考企業提交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數據。研發經費歸集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前兩個年度研發經費增量計算時,每年度只計算企業自有研發經費部分(即研發經費總額扣除當年財政對該企業研發獎勵經費)。企業申報獎補金額低于5萬的,不需提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以企業提交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數據為準。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經費增量獎勵應同時滿足以下申請條件:
(一)申請資金當年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
(二)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按要求填報火炬統計調查及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等。
(三)申請資金的前兩年,每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要求,具體如下:
1.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2.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四)申請資金的前兩年,每一年度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如實填寫研發費用情況。
(五)年度申請資金超過5萬元(含)的企業,需對上兩個年度研發投入資金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與納稅申報表中相關數據保持一致。
(六)年度申請資金不超過5萬元的企業,應將本公司研發項目臺賬、研發項目立項文件、研發投入明細賬(輔助賬)、相關研發設備采購資料(合同、發票、轉賬記錄)、材料采購資料(包括合同、發票、出入庫記錄等)等研發投入相關資料整理備查。
第七條 資金申請流程。省科技廳發布資金申報通知,申請企業通過海易兌申報,按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復核。省科技廳對擬支持企業的資金,通過官方網站、海易兌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根據異議情況經行政審議決策后組織公告,并依托海易兌組織發放。
第八條 資金開支范圍、監督管理等按《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瓊財建〔2021〕961號執行。
第九條 整體遷入高新技術企業在落地海南實際運營滿一年后,按照第六條規定條件申請研發經費增量獎勵。
第十條 出具審計報告、稅務鑒證報告等專業報告的中介機構資質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對中介機構的條件要求: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人數占全年職工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相關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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